苏州:2024年5月起,对本级监管项目逐一进行集中排查!6月起,开展市级督查!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04-28 分类:行业新闻

来源:苏州市住建局、国家发改委,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

近日,苏州市住建局印发《苏州市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的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

整治范围

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间由所含标段发布招标公告的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抽查部分项目,抽查项目数量不低于项目总数量的15%。

5月起集中排查,6月起市级督查

(一)开展部署落实(2024年4月底前)。

(二)集中排查整治(2024年5月至9月)。

各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聚焦整治工作重点任务,对本级监管的整治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整治重点逐一进行排查,梳理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实。

(三)市级专项督查(2024年6月至7月)。

组成市级专项督查组,对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整治工作进行督查。通过约谈、通报、现场督导等形式,确保整治工作按期落实到位。

重点整治

(一)招标人方面,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1.招标人内部控制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采取化整为零及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3.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违法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4.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合作意向等理由搞“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5.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歧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6.招标人未按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时间等要求违规收退投标保证金;

7.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8.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或者标底。

(二)投标人方面,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1.与其他投标人、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围标串标;

2.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4.存在故意不提供投标所需人员、业绩、奖项、拟投入现场的设备和检测仪器材料等不以中标为目的但可能改变评标结果的相关情形。

注:原文详见文末。

国家发改委8部门印发《招投标新规》,

自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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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发改委官方近日消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旨: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解决企业“投标难、中标难”的问题。

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不得抽签、摇号、抓阄

第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定标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为招标人指定定标方法;

(二)为招标人指定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

(三)将定标权交由招标人或者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人员行使;

(四)规定直接以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定标权的政策措施。

全国统一大市场!

不得以要求设立本地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

第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对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经营主体在参与投标活动前取得行政许可;

(二)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

(三)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

(四)要求经营主体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

(五)要求经营主体取得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

(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投标的政策措施。

统一信用评价标准!

不得以信用评价变相设立招投标交易壁垒

第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通过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相应政策措施鼓励经营主体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但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出区别规定;

(二)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

(三)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

(四)没有法定依据,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

(五)其他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苏州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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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

为加强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管,切实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建招〔2024〕53号)要求,我局制定了《苏州市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苏州市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9日

附件:

苏州市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管,切实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建招〔2024〕53号)要求,决定开展全市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的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二、整治范围

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间由所含标段发布招标公告的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抽查部分项目,抽查项目数量不低于项目总数量的15%。

三、整治重点

(一)招标人方面,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1.招标人内部控制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采取化整为零及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3.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违法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4.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合作意向等理由搞“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5.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歧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6.招标人未按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时间等要求违规收退投标保证金;

7.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8.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或者标底。

(二)投标人方面,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1.与其他投标人、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围标串标;

2.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4.存在故意不提供投标所需人员、业绩、奖项、拟投入现场的设备和检测仪器材料等不以中标为目的但可能改变评标结果的相关情形;

(三)招标代理机构方面,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1.在招投标活动中未依法遵守关于招标人的相关规定;

2.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评标专家方面,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或私下接触投标人和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2.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3.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行为;

4.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职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开展部署落实(2024年4月底前)。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部署,确定专项整治工作范围,紧盯整治工作重点,按照实施步骤的节点要求扎实有序推进整治工作。各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一名同志作为整治工作联络员,于2024年4月30日前报送责任部门、责任人、联络员登记表(附件1)。

(二)集中排查整治(2024年5月至9月)。各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聚焦整治工作重点任务,对本级监管的整治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整治重点逐一进行排查,梳理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实。

(三)市级专项督查(2024年6月至7月)。组成市级专项督查组,对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整治工作进行督查。通过查阅台账、现场调研等方式,主要督查整治工作部署、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和整治工作中的亮点工作等整治工作情况。通过约谈、通报、现场督导等形式,确保整治工作按期落实到位。

(四)总结提高阶段(2024年9月)。各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整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填写本地区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2024年9月20日前报送。各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还应报送本地区整治工作书面总结报告,总结内容应包括本地区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整治工作总体情况,采取的工作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包括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的惩处措施、移送相关部门的案件线索,应有具体的量化指标),发现的典型案例,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相关制度完善情况及工作建议等。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整治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要进一步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切实落实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认真抓紧抓实各项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切实成效。

(二)加大处罚力度。各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整治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处罚力度。要采取行政处罚、约谈督导、案件移送等手段综合惩处,对发现的乱象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要形成典型案例,警醒和规范招标人及各方主体行为。

(三)强化联动机制。各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发改、纪检、审计、公安、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动查处、通报反馈的协调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推动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投标政策法规宣贯和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的宣传,进一步提高招标人等各方主体的法规意识。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加强对整治工作的舆论宣传,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注重长效机制。各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强化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持续完善源头治理、长效常治的制度机制,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推动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联系人:温冠三     联系电话:65106405

邮箱:suzhouzbb@126.com

附件:1.整治工作责任部门、责任人及联络员登记表

2.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链接查看并下载:关于印发《苏州市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苏州市人民政府 (suzho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