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通知:对所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开展培训!开展拉网式培训

浏览: 时间:2024-03-12 分类: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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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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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时间

3月11日至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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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方式

1.各地各级住建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培训。

2.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项目经理、安全员及项目技术管理人员等开展培训。

3.每个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对项目从业人员开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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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1、组织开展拉网式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培训。

2、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未按规定组织培训的企业、项目责令整改,对未开展安全培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2024年4月1日下班前,各地报送培训工作总结(含未参加培训的建筑企业名单、未开展培训的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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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

开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官方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08-03/28/content_4443.htm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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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培训的通知

苏建函质〔2024〕91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贯彻全市安全生产“六化”会议精神,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经研究,决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即日起至3月31日。

二、培训方式

1.各地各级住建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培训。

2.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项目经理、安全员及项目技术管理人员等开展培训。

3.每个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对项目从业人员开展培训。

三、培训内容

1.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宣贯,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

2.开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培训,教育引导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

3.开展警示教育,对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剖析,认清事故本质给企业、家庭、个人带来的严重后果。

4.开展形势分析,将当前建筑施工领域安全形势任务讲清楚,增强做好安全生产信心、决心。

5.围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排查治理安全风险隐患,有针对性提出具体要求和工作措施。

四、工作要求

1.全面动员部署。各地住建部门、苏州市质安监站要树牢“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理念,要结合实际制定培训工作方案,精心准备授课内容,组织开展拉网式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培训。

2.积极营造氛围。各地要利用“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安全教育资源库,大力宣传建筑施工领域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标准规程、事故预防、应急救援等知识,切实做到教育宣传深入每一位现场从业人员。

3.强化监督检查。各地住建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逐一督导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内容要求,切忌安全培训工作走过场、搞形式。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未按规定组织培训的企业、项目责令整改,对未开展安全培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4.加强信息报送。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于2024年3月15日下班前,报送1名联络员及培训工作方案。2024年4月1日下班前,各地报送培训工作总结(含参加培训的建筑企业数、已开展培训的项目数、培训人数;未参加培训的建筑企业名单、未开展培训的项目名单;特色工作经验做法)。

联系电话:65230932;电子邮箱:szzjzac@163.com。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1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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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安全方面文件汇总如下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实用手册(2023版)》

2023年12月26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实用手册(2023版)》的通知,手册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手册》的制定,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现场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提供了指引。《手册》(2023版)分为11个章节

第1章为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资料;

第2章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3章为安全防护用品(具)管理;

第4章为人员管理及安全教育培训;

第5章为危大工程管理;

第6章为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

第7章为安全交底及安全验收;

第8章为建筑施工机械及临时用电;

第9章为文明施工;

第10章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11章为智慧工地建设。

注:word版本为432页(更全面),pdf版本为376页。

附件(点击下载电子版):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实用手册(2023版).docx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实用手册(2023版).pdf

查看全文:省厅发布《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实用手册(2023版)》,即日起正式施行!

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2022年11月,省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的通知》

  • 我厅将把手册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评选指标,对落实情况好的项目予以评优倾斜

  • 各地也要将手册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市级优质工程、标准化文明工地评选要求中,优先推荐手册执行良好的项目,强化正向激励。 

房屋建筑工程

2022年6月,省厅已发布《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篇(2022版)》,电子版下载方式:

上册:质量分册.docx

下册:安全分册.docx

市政工程之道路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篇

2022年11月,《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道路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篇(2022版)》,电子版下载方式:

附件1: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道桥隧管廊篇-质量分册.docx

附件2: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道桥隧管廊篇-安全分册.docx

市政工程之燃气篇

2023年7月,省厅印发《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燃气篇(2023版)》,电子版下载方式:

  图片《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燃气篇(2023版)》上册:质量分册-定稿.docx

  图片《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燃气篇(2023版)》下册:安全分册-定稿.doc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3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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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文件全文:《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省厅印发关于事故处罚新规!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4月27日,江苏省住建厅印发《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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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规字〔2023〕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生产安全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风险,压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我厅制定了《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经2023年4月13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27日

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等生产安全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风险,压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现对加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暂扣、吊销

经立案调查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安管人员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纳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经立案调查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外省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移送事故责任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关于安管人员行政处罚后的市场监管联动措施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安全管理人员,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开,并共享推送至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本省安管人员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在“证书管理平台”相应调整电子证书状态信息。企业在配置安全管理人员时,应当查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状态。证书状态信息可通过两种途径查询,一是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证照查询验证—人员资格证书查询;二是扫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电子证书二维码自动获取。

三、关于更换负有事故责任的安管人员

受到行政处罚的安管人员,其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提前做好安排,及时调整发生事故项目的安管人员,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安管人员的处罚决定后,应当核查项目安管人员配备和变更情况。未办理变更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处理。事故调查期间,事故涉及的安管人员离职或者调动的,安管人员有义务主动告知新用人单位前期事故情况。

四、关于做好事故发生项目的整改工作

事故发生后,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责令项目停工,并限期整改。安管人员应当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约谈、配合事故调查,并做好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积极做好问题整改工作,项目经整改后报请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项目整改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等应当按照规定检查事故项目整改情况,并将有关影像和文书等资料留档。

限期整改的期限根据整改难易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停工整改在10天左右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停工整改在15天左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停工整改30天左右。事故调查期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尚未依法被暂扣或者吊销的,项目整改合格后应予以正常复工。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2022年9月,省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号文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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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质安〔2022〕198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为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2020年,我厅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强化对事故企业的联合惩戒,形成高压威慑态势,有力地保障了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为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各地做好在我省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企业联合惩戒工作,现就75号文第三点“进一步强化事故责任企业联合惩戒措施”中(一)至(五)条措施作进一步明确

1. 凡发生一般事故的,事故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住建部门官网通报事故情况,通报中要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停止通过招投标承揽新的工程项目不少于3个月

2. 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省内施工企业和省内外监理企业自厅官网通报事故信息之时起在全省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省内施工企业限制期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结束,我厅官网事故通报中将标注限制解除时间监理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其作出相应处罚后厅官网发布解除限制通知

3. 省外施工企业发生事故的自厅官网通报事故信息之时起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通报,暂停其进苏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资格,收回其《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省外施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结束并回函我厅后,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撤除通报,限制期解除

4. 在我省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对有责任的本省施工企业继续实施顶格处罚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5. 上述“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是指除已发布中标公告或签订合同的项目外,停止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停止通过招投标承揽新的工程项目”是指除已发布中标公告的项目外,停止通过招投标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21日

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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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0年5月起,对事故责任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一)今后凡本省施工企业发生1起一般事故的立即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二)今后凡发生1起较大或以上事故的我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

(三)外省企业在我省发生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我省投标资格

(四)本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2020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从第二起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本省范围内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五)2020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责任的本省施工单位实施顶格处罚,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进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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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责任
  • 施工企业要全面配备安全总监,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 对违法建设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施工企业除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1年发生较大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2年。

  • 突出整治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指令施工企业抢工期、赶进度,未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到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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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事故督办和警示教育

凡我省范围内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项目)和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必须参加强制性安全培训,具体包括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以及项目总监等

来源:苏州市住建局、江苏省住建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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